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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局47号令看职业病防治培训重点对象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21.09.15

     

    无论是安全生产还是职业卫生工作,人的因素始终是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关键环节。2015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那么职业卫生培训重心应放在那里呢?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的相关规定来看,应该说把劳动者的培训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下面我们先看看法律关于两者要求的区别: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第四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两条罚则来看,劳动者未培训的处罚标准明显高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这是因为劳动者处于生产第一线,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主体,也是职业病防治法立法保护的主要对象,职业病防护的末端措施最终要落实到他们身上。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对职业病防护技能的掌握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防治的效果如何,令人担忧的是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往往比较陌生。一方面吃苦耐劳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客观上导致部分劳动者对恶劣的劳动环境习以为常。另一方面国内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舒适性不强,部分工人不愿意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宁愿裸露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工作。而根子在于一线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广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不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忽视了维护自身权益和防护工作。

    从这几年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经验来看,加强一线工人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刻不容缓。一是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我们安监部门到企业督促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到一线车间检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很多企业的管理层反映工人不愿意佩戴劳保用品,管理起来难度较大;走访一线工人也认为戴不戴无所谓、不要紧,凸显危害防护认识不足。二是部分劳动者对劳保用品的可靠性不会辨识、不会正确佩戴和维护保养。我们检查中也经常发现企业确实为职工发放了劳保用品,但是工人佩戴方式不正确,不能有效地阻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吸入,也就失去了佩戴劳保用品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把工作重心放在严格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上,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内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培训上,严查劳动者培训不落实的问题,以坚决的监管措施扭转当前职业病防治基础不牢的问题。

    (来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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